(1)從里約到華沙氣候談判征途漫漫
(來源:中國環境報2013年11月12日 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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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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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聯合國第19次氣候大會在波蘭華沙召開。這是多哈大會結束巴厘進程之后,通向2015年巴黎大會的一個過渡性會議。自1992年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就氣候變化問題達成公約后,從1995年開始,締約國開始了一場漫長的馬拉松式的締約方會議。那么,歷屆締約方會議(COP)都取得了哪些成果?本期應知為您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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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 1995年 德國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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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方會議通過了《柏林授權書》等文件,同意立即開始談判,就2000年后應該采取何種適當的行動進行磋商,以期最遲于1997年簽訂一項議定書,議定書應明確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發達國家所應限制和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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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2 1996年 瑞士日內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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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授權書》所涉及的議定書起草問題沒有獲得一致意見,會議決定由全體締約方參加的“特設小組”繼續討論。通過的其他決定涉及發展中國家準備開始信息通報、技術轉讓、共同執行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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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3 1997年 日本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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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獲得一致通過,規定從2008年到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氣候談判收獲重大成果。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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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4 1998年 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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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氣候變化影響較大的小島國形成聯盟,自愿承擔減排目標,同時呼吁其他國家加大減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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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5 1999年 德國波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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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了《公約》附件所列締約方國家信息通報編制指南、溫室氣體技術審查指南、全球氣候觀測系統報告編寫指南,并就技術開發與轉讓、發展中國家及經濟轉型國家的能力建設問題進行了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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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6 2000年 荷蘭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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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等發達國家堅持推銷“抵消排放”方案,試圖以此代替減排;歐盟則強調履行《京都議定書》,試圖通過減排取得優勢;中國和印度堅持不承諾減排義務,談判初步形成三足鼎立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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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7 2001年 摩洛哥馬拉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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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京都議定書》履約的一攬子高級別政治決定獲得通過,形成馬拉喀什協議文件,為批準《京都議定書》鋪平道路。但是,同一年,美國參議院拒絕批準《京都議定書》,美國政府隨后宣布退出這一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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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8 2002年 印度新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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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通過《德里宣言》,強調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與可持續發展仍然是各締約國今后履約的重要任務,并重申了《京都議定書》對發達國家的減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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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9 2003年 意大利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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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美國之后,俄羅斯也拒絕批準《京都議定書》,導致議定書不能生效。會議討論通過了約20條具有法律效力的環保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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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0 2004年 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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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成果有限,一些重大問題如溫室氣體減排政策以及在公約框架下的技術轉讓、資金機制、能力建設等僅僅限于討論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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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1 2005年 加拿大蒙特利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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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會議達成40多項重要決定,其中包括《京都議定書》第二階段溫室氣體減排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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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2 2006年 肯尼亞內羅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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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大會取得了兩項重要成果:一是達成包括“內羅畢工作計劃”在內的幾十項決定,以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二是在管理“適應基金”的問題上取得一致,基金將用于支持發展中國家具體的適應氣候變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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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3 2007年 印度尼西亞巴厘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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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著重討論了《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通過了“巴厘島路線圖”,啟動了加強《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全面實施的談判進程,致力于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2012年到期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新安排的談判,并簽署有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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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4 2008年 波蘭波茲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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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集團領導人在八國集團首腦會議上就溫室氣體長期減排目標達成一致,并聲明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其他締約國共同尋求實現“到205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少一半”的長期目標,并在《公約》相關談判中與這些國家討論并通過這一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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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5 2009年 丹麥哥本哈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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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次被喻為“拯救人類的最后一次機會”的會議,擬商討《京都議定書》一期承諾到期后的后續方案,就未來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行動簽署新的協議。這是繼《京都議定書》后又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全球氣候協議書。然而由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減排責任、資金支持和監督機制等議題上分歧嚴重,最終只達成了不具法律效力的《哥本哈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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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6 2010年 墨西哥坎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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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形成《坎昆協議》,就備受關注的“快速啟動資金”、“氣候資金”等有了原則性共識。協議規定發達國家改善其排放量和減排行動報告,同時也規定了發展中國家每兩年進行一次排放和減排報告,并在透明度上取得了進展。但是,大會并未指明《京都議定書》談判的未來,沒有給出完成第二期承諾的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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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7 2011年 南非德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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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會議的最重要成果是決定實施《京都議定書》第二期承諾期并啟動“綠色氣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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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8 2012年 卡塔爾多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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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從法律上確定了《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為八年,達成了為推進《公約》實施的長期合作行動全面成果,堅持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但在資金問題上,發達國家并沒有兌現承諾,“綠色氣候基金”沒有實質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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鏈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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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制定目的是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延緩全球變暖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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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參加國有189個,有5個國家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公約將參加國分為三類:1、工業化國家。這些國家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為基礎進行削減,如果不能完成,可以從其他國家購買排放指標。2、發達國家。這些國家不承擔具體削減義務,但承擔為發展中國家進行資金、技術援助的義務。3、發展中國家。不承擔削減義務,以免影響經濟發展,可以接受發達國家的資金、技術援助,但不得出賣排放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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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批注:縱覽天下大事,莫過氣候大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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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氣候談判:一場合作博弈
(來源:中國環境報2013年11月12日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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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恒定的體溫是人體維持正常生理機能的保證,地球生態系統的正常運轉也離不開穩定的氣候條件。然而,工業革命以來,化石燃料的大量燃燒加速了溫室氣體排放,地球的體溫也隨之升高,地球生態系統遭到嚴重破壞。人們開始意識到,該為地球降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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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此刻,在波蘭華沙,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正在進行,來自世界各地的人們正就氣候變化問題展開磋商和談判,這已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國為共同應對氣候變化而進行責任分擔的第19次談判了。氣候變化不是一兩個國家造成的,影響面也不只一兩個國家。責任難以明確界定的問題,處理起來總是格外棘手。在聯合國的談判桌上,氣候變化這一科學領域探討的問題,已經上升到了國家利益的政治談判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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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華沙氣候大會召開前夕,一些國家發布了減排成績單,結果讓人有喜有憂。歐盟公布的官方數據顯示,歐盟2010年的排放量比1990年減少了大約18%,已接近實現其設立的到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削減20%的目標。歐盟如何進一步做出減排承諾,成為人們關心的一個焦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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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受福島核事故影響,日本減排目標大幅倒退。日本于華沙會議前確定,將減排目標修改為到2020年在2005年基礎上減排3.8%,相當于在1990年基礎上增加3%。德班會議后即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的加拿大日前承認,除非進一步采取行動以抵消石油行業的排放,否則將難以實現到202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在2005年基礎上削減17%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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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桌上的分歧主要來自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兩大陣營。一些發達國家認為,在“德班平臺”機制下,所有國家都要在統一法律框架下,承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減排義務,發展中國家不能再以得到資金和技術支持作為實施減排行動的前提。他們的理由是,氣候談判格局與20年前相比已大為不同,各談判方的減排能力、潛力以及經濟實力都發生了巨大變化,新興經濟體潛在排放量在逐漸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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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中國家則認為,氣候變暖主要源于大氣中溫室氣體的累積排放量。而且工業革命以來,全人類排放的溫室氣體69.2%來自發達國家,發達國家具有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此外,簡單地看排放總量是不全面的,還要與一國的人口基數、能源資源稟賦、發展階段等相聯系。從人均碳排放量來看,德國碳排放峰值人均曾達到14.1噸,法國達到過9.9噸,美國達到過21.9噸,中國現在的人均碳排放量僅為6~7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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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經濟體盡管近些年來取得了快速發展,但與發達國家經濟實力差距仍然很大,同時還面臨著巨大的減排壓力,發達國家作為全球氣候變暖的主要“貢獻者”,有責任也有義務幫助發展中國家減排。總體來看,處于工業化進程中的發展中大國正以自身行動努力踐行減排承諾,發達國家也應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在強化履約行動的同時,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不能以目前經濟困難為由,抵消或轉移其歷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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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談判不是一場“零和游戲”,應將其視為一種“合作博弈”,長遠來看,實現全球合作共贏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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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批注:全球氣候變暖牽扯到地球上的每一個國家,如何在全球范圍內達成一致,關系著地球上每一人的生存。因此,我們“腐植酸人”不但有責任,而且有義務。“舍我其誰”,就是一種氣度。
(3)華沙氣候大會昨開幕 落實資金問題成為焦點
(來源:中國環境報2013年11月12日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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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9次締約方會議(COP19)暨《京都議定書》第九次締約方會議在波蘭首都華沙舉行。大會共有來自190余個國家的上萬名代表參加。本次會議主要是為2015年在巴黎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各方欲達成新的協議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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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會議的主要議題包括:具體貫徹“德班平臺”在2015年以前完成2020年后新的氣候變化公約的制定工作;商討制訂減排新框架的具體日程;解決資金難題;提交綠色氣候基金的初步運作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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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020年是《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華沙大會是《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開始之后的第一次公約締約方大會,有關第二承諾期的具體減排指標、各國在第二承諾期減排多少將是華沙大會的焦點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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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重要議題是資金和技術問題。去年多哈大會達成的一個共識是,在2013~2015年期間,發達國家應該拿出不少于300億美元的快速啟動資金,建立“綠色氣候基金”,來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但直到現在,這些資金都還沒有落實。在華沙大會上,發達國家能不能按期兌現資金承諾,將決定今年以及之后的談判能否取得更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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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大會將持續兩周,于11月22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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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批注:過去會議上,發達國家承諾的資金一直不兌現。發展中國家、窮小國家有什么辦法?我們管不了那么多,讓我們的行動多多益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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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氣候大會“中國角”:NGO交流分享低碳經驗
(來源:中國環境報2013年11月12日 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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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哥本哈根到坎昆,從德班到多哈,在歷年的氣候變化談判中,都有NGO參與其中,NGO也日益成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在今年華沙氣候大會的“中國角”,將有哪些NGO帶來各自的展示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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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環保協會將于11月19日下午在中國角舉辦“低碳中國行”主題邊會,旨在傳播中國政府、企業和NGO的優秀低碳實踐案例,為促進各方在低碳領域的合作打造一個交流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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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全球環境研究所(GEI)將舉辦主題為“自下而上推動中美低碳發展合作”的邊會。邊會將圍繞“中美綠色合作伙伴計劃”展開,中美氣候官員以及GEI合作方的專家將結合具體案例分享氣候政策的制定方法和低碳技術領域的經驗,共同探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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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綠中心將參加11月15日在中國角舉行的“應對氣候變化-非政府組織在行動”主題邊會,介紹其如何以NGO的視角參與推動綠色金融,審視中國碳市場的展開,并將于11月20日參與萬科與世界資源研究所舉辦的“低碳城市引領新城市生活”跨界對話論壇,介紹在廣東省展開21個地級市宜居指數的獨立評估和分析,推動城市環境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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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基金會(WWF)將在會議期間呼吁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增加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減少對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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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青創新中心將派一個由5名世青成員和9名高中生組成的青年團赴華沙,希望更多青年人了解氣候變化,以參與談判或感受會場氛圍的方式,更好地獲得相關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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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批注:我們作為非營利組織,又是綠色環保產業,實實在在做事更重要。當然,多積累些案例,提供給社會,也是一種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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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環保法修訂應落實《決定》精神
(來源:中國環境報2013年11月19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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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1 修訂思路 以《決定》精神為指導,確定修訂深度、立法本位、立法技術和立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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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亮點】
《決定》提出必須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深化改革。基于此,《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指出,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堅決破除各方面體制機制弊端”。
《決定》提出,必須以“推動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保護和改善民生。
《決定》指出,必須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加快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先進文化、和諧社會、生態文明;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宏觀調控體系、開放型經濟體系,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推動經濟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可見,要解決環境問題,建設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不能就環境保護而論環境保護,而是注重環境保護措施與其他措施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注重幾個文明建設的相關性。
《決定》要求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膽子要大、步子要穩,加強頂層設計和摸著石頭過河相結合,整體推進和重點突破相促進,提高改革決策科學性,廣泛凝聚共識,形成改革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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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議】
修訂深度:《環境保護法》下一步修訂工作不應是現行原則、制度、體制和機制的完善性修補,而應立足于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實際,開始進行大膽、穩妥的創新性改革,破除不利于環境保護的體制和機制,建立有利于環境保護市場化的制度和機制,創立發揮社會力量作用的措施和方法。
立法本位:下一步修訂應當弱化傳統的義務本位觀念,適當增加社會、公民和市場主體的環境權利和與環境有關的其他權益規定。
立法技術:下一步修訂工作應當特別注重宏觀調控、社會、市場、文化、民主措施的運用。
立法策略:下一步的修訂工作應當鞏固和推廣一些試點探索成功的體制和機制,設計一些具有突破意義的制度和機制,破解一些社會期望解決的重點和難點環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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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概念 用科學的概念界定法律適用對象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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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亮點】
《決定》指出應按照生態環境的系統性采取保護措施,如“必須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加快發展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這就要求環境立法的措施規定應考慮生態環境的整體性、各生態因素的相關性和生態運行的動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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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議】
《環境保護法》修訂三審稿仍然沿用現行《環境保護法》關于環境的定義,即“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總體”和“包括”的措辭沒有體現生態因素的相關性、生態系統的動態性等特征。另外,城市和鄉村有自己的環境,而把它們納入環境的范疇,不符合邏輯。建議在開展《環境保護法》的下一步修訂工作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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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政策 明確規定環境問題的解決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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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亮點】
《決定》在闡述改革的重要意義和指導思想時指出,“堅持發展仍是解決我國所有問題的關鍵這個重大戰略判斷”;在闡述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時,《決定》要求必須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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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議】
由于環境保護問題是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因此,《決定》堅持的基本判斷應當得到《環境保護法》下一步修訂工作的呼應。
在《環境保護法》下一步的修訂工作中,應當在基本政策(《環境保護法》修訂三審稿第四條)部分明確規定環境問題的解決思路和方法,即“國家堅持把環境保護納入發展的總進程予以統籌考慮的戰略,堅持用發展來解決環境保護問題”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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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權利 明確規定公民享有適宜環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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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亮點】
作為一個推進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文明建設的國家,在環境基本法的制定方面,不明確宣告或者認可公民的環境權,是不利于公民在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主動性和參與積極性的。缺乏公民主動的參與和支持,任何建設都是一句空話。《決定》提出,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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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議】
在《環境保護法》下一步的修訂工作中,應宣告公民有享受適宜環境的權利,指出公民不僅有權享受改革開放帶來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成果,還有權享受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匹配的生態文明成果,如清潔的水和空氣等。只有這樣,才能使發展更有意義,更有價值,也更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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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本原則 明確提出環境保護各方合作或者協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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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亮點】
在社會管理規則方面,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得好不好,除了取決于建立自上而下的科學管制制度和機制外,還要發揮各方平等的參與和合作作用。在市場經濟、社會管理創新和促進和諧關系的國家,合作精神和合作原則應當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揚。
《決定》指出“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決定》采納國際通行的準則,提出應堅持誰使用資源誰就付費、誰受益誰就補償和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就付費原則,具有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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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議】
在開展《環境保護法》下一步的修訂工作時,應明確提出環境保護的各方合作或者協作原則,為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為國內不同性質的法律主體之間和不同所有制的經濟成分之間開展環境保護的合作,激發各方面環境保護事業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奠定基礎。
而《環境保護法》修訂三審稿僅規定了“污染者擔責”的原則,忽視了其他責任原則,給人一種《環境保護法》的立法規制重點仍然在污染控制領域而忽視生態和資源保護的片面印象。在開展《環境保護法》下一步的修訂工作時,應當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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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監管體制 改革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明確黨政同責,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終生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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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亮點】
《決定》指出,緊緊圍繞建設美麗中國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健全國土空間開發、資源節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
生態文明的建設,在社會主義中國,關鍵在黨和政府。全國多發霧霾的事實提醒我們,黨和政府的管理體制和機制目前急需健全。
在體制方面,按照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一旦出了環境污染事件或者事故,受到處罰的往往是政府系統的監管人員,而地方黨委領導往往不涉及具體事情的監管,因此難以受到責任追究,即使因為重特大事故受到牽連,也只是作出深刻檢查,難以涉及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罰,更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縱觀以前處理的很多環境污染事故,很少能夠處理到省市縣委書記的。
無責任追究機制就不會引起黨委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視,而環境保護工作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因此必須借鑒安全生產的經驗,將各級地方黨委納入環境保護的責任體系。同時,也應當建立各方各司其責、齊抓共管的大環境保護體系,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戰場予以通盤考慮,避免環境保護僅是環境保護部門事情的現象。
《決定》提出,“完善發展成果考核評價體系,糾正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政績的偏向,加大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產能過剩……等指標的權重”,“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生態脆弱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取消地區生產總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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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議】
在開展《環境保護法》下一步修訂工作時,可以按照《決定》提出的“以更大決心沖破思想觀念的束縛、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在環境保護監管體制部分(《環境保護法》修訂三審稿第10條)明確規定,“環境保護工作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堅持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業務必須管環保,管生產經營必須管環保,建立黨政齊抓共管、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社會廣泛支持的環境保護工作體系。”
如有可能,將第六條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改為“地方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把地方黨委也納入環境保護的責任體系。
另外,還應當按照《決定》的要求,明確規定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施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只有建立全面的責任體系,才能破解環境保護工作看起來重要、干起來不要、忙起來不管的尷尬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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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護制度 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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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亮點】
在具體制度的構建方面,《決定》提出要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實施主體功能區制度,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制度,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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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議】
對照《決定》,《環境保護法》修訂三審稿具有如下欠缺:
一是環境產權,尤其是環境容量權(如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規定缺乏,不利于社會資本在環境保護領域的投資運營。
二是缺乏能源、水、土地節約集約使用制度,該法作為基本法對環境與資源保護領域所有活動的指導作用沒有得到凸顯。
三是生態功能區制度缺乏,自然資源以及生態功能的用途管制制度沒有得到確立,不利于各地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區定位推動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
四是鼓勵環境保護市場化的社會化投資、社會化資本運營和第三方治理的制度欠缺,不利于彌補政府環境保護精力和財力有限的缺憾。
五是仍然采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的措辭而非“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排污稅費”,與《決定》的“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要求不一致。
另外,環境稅費制度設計不完善,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目前沒有明確被納入征收范圍,不利于倡導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的生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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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保護機制 增強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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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亮點】
《決定》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等領域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強化節能節地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準入標準,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產能過剩長效機制;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對水土資源、環境容量和海洋資源超載區域實行限制性措施;建立有效調節工業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價機制,提高工業用地價格;堅持誰受益、誰補償原則,完善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生態補償機制,推動地區間建立橫向生態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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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議】
可以說,《決定》對環境保護的價格、信用、市場準入、生態補償、集約節約使用和預警機制作了具體的闡述。
但是,《環境保護法》修訂三審稿卻僅簡單規定“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發展”,一語帶過,可操作性差,需在下一步的修訂工作中予以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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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保障措施 應為環境保護的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投資運營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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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亮點】
關于投資的保障,《決定》指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要服務于國家戰略目標,更多投向保護生態環境等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決定》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
關于執法力量的保障方面,《決定》針對環境保護實行屬地監管而屬地環境保護監管力量在區縣和鄉鎮街道嚴重不足的現狀,在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部分指出,要加強環境保護、海域海島等重點領域基層執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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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議】
從《環境保護法》修訂三審稿的內容特別是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第33條的規定來看,該要求尚沒有得到體現。
為此,應當修改第33條,規定“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國有和社會資本投資運營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為環境保護的國有和社會資本投資運營提供政策支持。
應當修改《環境保護法》修訂三審稿第二章“環境監督管理”的內容,設置專門條款,明確地方特別是基層環境執法能力的建設方向、要求和標準,改變“讓馬兒跑但馬兒吃不飽無力跑”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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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各方角色 更多體現社會與公民參與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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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亮點】
《決定》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部分指出,“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強調國家、政府和社會在法治面前的一體性;在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部分指出,“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從各層次各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優越性”,這為社會和公民有序參與提供了政策渠道。
縱觀全文,《決定》多次提及社會參與、社會參與監督和社會監督,提出要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建立社會參與機制。
在參與方式方面,《決定》要求“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社會參與特別是社會參與監督應當具有廣泛性,并盡量突出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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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議】
從目前的環境立法來看,體現社會與公民參與法治社會建設的要求非常不充分。
為此,在開展《環境保護法》的下一步修訂工作時,應當穩妥地設計一些社會參與機制,突出社會參與和監督的作用。
在參與主體方面,從《環境保護法》修訂三審稿的規定來看,第五章的標題為“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突出的是公眾的參與。而社會和公眾是有區別的,社會不僅包括具體的個人,包括個人組成的固定和不固定的群體,還包括企業、社會組織等新形勢下的法律主體,范圍要比“公眾”廣。《環境保護法》修訂三審稿的“公眾參與”一詞實際上限定了參與環境保護的主體范圍,不科學。這也是《決定》通篇沒有采納“公眾”字語而用“社會”一詞的原因。由于“社會”也是一個法律術語,建議在開展《環境保護法》的下一步修訂工作時,將第五章的標題改為“環境信息公開和社會參與”。
從《環境保護法》修訂三審稿的具體規定來看,第53條在環境公益訴訟方面的社會參與司法監督規定有兩個欠缺:一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提出主體僅為“依法在民政部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把一些地方組織排除在外了。而在全國性社會組織沒有在地方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在地方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地方組織比全國性社會組織更能了解當地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情況,更有發言權,《環境保護法》修訂三審稿把他們排除在外,實在不妥。二是何謂“信譽良好”,缺乏一個具體的標準,在實踐中難以認定,建議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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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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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與三中全會有不解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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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2月18日~2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在北京舉行,全會作出了實行改革開放的新決策,并提出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必須堅決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指引下,中國在加強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同時,開始加強配套的環境保護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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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9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原則通過了環境保護的基本法——《環境保護法(試行)》,拉開了中國環境法治的新序幕。這部法設計的一些制度和措施,為現行的《環境保護法》繼承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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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9日~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在北京舉行,全會高度評價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35年來改革開放的成功實踐和偉大成就,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提出必須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深化改革。為此,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作為指導新時期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文明建設改革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應當在各方面、各領域和各層次得到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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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主義中國,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中央全會通過的決定是黨施行科學化、民主化領導的重要準則,因此,應當得到后續立法工作的響應和遵守。從另外一個角度看,黨的決定只有得到立法的認可,才在全社會有可實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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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已經進入四審預備階段,縱觀《環境保護法》修訂三審稿,很多各方關注的問題,如公益訴訟的設置、排污許可的規定、權力機關的監督、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強制措施的采取、環境保護考核等問題已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其進步之處受到各方首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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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值得指出的是,《決定》提出的生態文明建設思路、方法和一些措施,《環境保護法》修訂三審稿已有所考慮,因此,其立法的品格、品味和品行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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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決定》從經濟社會統籌改革的角度提出了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如產權改革措施、資本投資運行、稅費和價格改革等,與環境保護有關,《環境保護法》三審前難以考慮或者充分考慮。因此,為使《環境保護法》下一步修訂更加切合改革發展需要,并為環境保護領域深化改革開放奠定法制基礎,應當結合《決定》要求,對《環境保護法》修訂三審稿的條文作進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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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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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雖然屬于綱領性文件,但拿出相當的篇幅,從綜合闡述和專門要求兩個方面,對環境保護工作的創新發展、科學發展和民主發展,作出了詳盡的規定,難能可貴。但是《環境保護法》修訂三審稿總體仍然顯得太原則,一些需要具體化的地方,如價格、稅收機制方面,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既不利于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提出的“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根本之策”的實現,也不利于簡政放權,保護社會和公眾的環境權益以及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經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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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對《環境保護法(試行)》的出臺有重要意義,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召開對《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將具有劃時代的指導作用。目前,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決定》是指導深化改革開放渡過攻堅期和深水區的綱領性文件,作為體現黨和政府環境保護意志和方法的環境保護基本法律——《環境保護法》,其修訂應以《決定》提出的深化改革和協同發展要求為主基調,既應有對以前長效規定的繼承和發展,也應有一些適應形勢、激發活力、鼓勵創新、落實責任、協同努力的重大改革舉措。因此,《環境保護法》的下一步修訂工作任務會很艱巨,難度也會增大,但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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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批注:黨的意志,通過立法來實現,就是對人們的最好交代。
(來源:中國環境報2013年11月21日 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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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武漢11月20日電 記者鄭明橋報道:武漢碳減排協會今天發布消息稱,作為國家確定的7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之一的武漢碳交易系統今年內將全面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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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碳減排協會會長程致舜說,交易系統技術層面的準備已經完成,不同物品在各環節的碳排放量都可以清楚地查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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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根據與法國波爾多市簽署的友城合作協議,一個中法溫室氣體排放試點評估項目將在武漢啟動。按照計劃,法國方面將幫助武漢建立起適合當地的排放因子數據庫,并選擇4個項目作為試點,對其各個環節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核算分析,最終制定改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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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基礎排放數據統計到技術、規則的配套,再到交易管理辦法和管理平臺的設計,最終才能形成一個系統的碳交易體系。參與試點的企業負責人表示,碳排放配額和污染物總量指標分配定額是他們最為關注的內容。根據測算,目前,碳排放配額的市場價格是每噸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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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批注:數據、量化、可操守,柴米油鹽,活生生的,“人見人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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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勇)